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07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076號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債務人 吳昊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貳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給付滯納金參仟陸佰元及違約金貳仟伍佰貳拾參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參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給付滯納金參仟壹佰伍拾元及違約金壹仟壹佰參拾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