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2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甘秀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喜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確實曾任職於相對人公司之證明文件(如勞保投保資料、在(離)職證明書、薪資轉帳資料或其他足資釋明在職之證明)。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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