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4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程拓 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附表所示土地、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查報被代位人 鄭潔馨 之應繼分比例。
三、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所載被告「 林張美林榮華林瑞文林玉鳳林玉雲 」等人,請確認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書記官蔡芬芬附表:
編號請求分割之標的(苗栗縣南庄鄉北獅里興段獅頭驛小段)163-23地號土地273建號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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