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45號原告 施柏宏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映亘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合計46萬599元及美金5000元(按原告起訴當日即民國111年6月22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新臺幣30.06元,折合為新臺幣15萬3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1萬899元(計算式:46萬599元+15萬300元),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將駁回原告之訴。
二、按被告人數補起訴狀繕本。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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