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02號原告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蔡見興 被告 姜陳金池
姜慧英 姜博豊 姜博智 姜慧珍 姜慧容 姜博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原告主張其提起本件訴訟,因變更分配表而可獲得分配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09,67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109,6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6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書記官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