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36號原告 林穉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榮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陸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伍萬貳仟捌佰萬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壹拾伍萬貳仟參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書記官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