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法人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96號聲請人楊正相對人財團法人味丹文教基金會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更章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味丹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二、五、六、七、八、九、
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六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後章程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之董事長,因修正變更捐助章程,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書、主管機關核准修訂函等影本及新、舊捐助章程(含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准予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次按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然如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須取得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方得聲請該管法院辦理章程變更登記。此觀民法第59條之規定意旨自明(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裁判要旨參照)。
三、相對人於民國108年12月12日召開第10屆第3次董事會會議記錄,決議修正捐助章程部分條文,有該次會議紀錄影本附卷可憑;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亦有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卷可稽。本院審酌聲請人係利害關係人,其依法聲請處分,且聲請修正捐助章程內容,其中修正後第8、10、11、12、13條,係因應財團法人法之修正,與修正後第2、5、6、7、
9、14、16條,均屬財團法人重要管理方法有關事項,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目的有關,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無牴觸,此部分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相對人捐助章程修正內容,除上開准許部分外,修正後第1、3、4、15條之修正僅係增加法規依據、明訂捐助財產之種類(捐助金額不變)、變更事務所地址、增列修訂日期,均非屬財團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事項,亦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之變更財團組織無涉,依上開說明,核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規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要件不符,自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變更章程處分,故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杰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書記官盧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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