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字第148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88號原告 鄒麗英 上列原告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0年1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依本院裁定補繳裁判費,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收費答詢表查詢、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許瑞助法官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書記官林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