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清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魏菘佑 代理人 林堯順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書記官程尹鈴附表:
㈠、補繳聲請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提出聲請人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勿用影本代替)、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㈢、依聲請人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內,聲請前二年之收入核算總金額為120,000元、支出總金額為409,824元,收入遠低於支出,請說明聲請人如何支付超出部分支出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併請據實填寫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關於「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更正該表後重新提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提出聲請人使用之各金融機構、郵局之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含自民國110年1月起迄今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㈤、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工作之地點、公司名稱、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強制執行扣薪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如為臨時工亦請提出上開資料、說明上揭事項。倘聲請人目前為「無業」,亦請說明原因情事為何。
㈥、報告本件清算聲請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㈦、補正說明聲請人本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費用是否依雲林縣111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㈧、陳報聲請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之保險?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又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㈨、說明聲請人目前除領取身障補助外,有無領取其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如有受領各類政府社福津貼補助,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㈩、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
、依聲請人提供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記載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目前狀態為「毀諾」,聲請人應據實以下說明:
⒈聲請人前與債權人協商成立,每月應清償之金額若干、自何時履行至何時?毀諾時間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⒉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聲請人從事何工作?及是否有
領取任何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並務必提出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之每月實際收入證明或收入切結書。
⒊係因何原因毀諾?並應提出如成立之協商協議書、勞保投保
資料、非自願性離職、資遣費,或所有與聲請人所陳述上開毀諾原因之相關資料證明,以證明聲請人毀諾當時確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困難之事由。
⒋如協商成立資料遺失或未留存請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補發。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