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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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簡字第30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振銘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㈤內關於「7,620元」之記載,更正為「7,960元」。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㈤內關於「7,620元」之記載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7,960元」。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書記官陳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