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5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35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357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敏政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速偵字第23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敏政犯圖利聚眾賭博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今彩539簽單陸張、香港六合彩簽單壹張、539開獎單對照表貳張,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9行「以簽注1至49號不等之數字」之記載應刪除;同欄第15行至第17行「則別取得彩金5萬6,000元;如未簽中,則所繳簽注賭金歸綽號林敏政所有」應更正為「則可取得彩金5萬6,000元;如未簽中,則所繳簽注賭金歸林敏政所有」;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3行至第4行「被告自105年5月23日1時起至同日16時30分止」應更正為「被告自105年5月23日13時起至同日16時30分止」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同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自民國105年5月23日13時起至同日16時3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之期間內多次與不特定人對賭、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行,依社會通念,客觀上認符合一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於刑法評價上,應論以集合犯之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再被告前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有賭博前案紀錄,竟仍不知悔改,為牟不法利益,聚眾賭博,助長投機風氣,有害社會善良風俗,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可得利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之今彩539簽單6張、香港六合彩簽單1張、539開獎單對照表2張,均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扣案之現金新臺幣28,000元,被告於偵查中供稱:是伊向友人借款繳房貸所用等語,否認為其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或因本案犯罪所得之物,復查無積極證據足認與被告本件犯行相關,核其性質亦非違禁物,自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芳瑤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速偵字第2326號被告林敏政男6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0號居新北市○○區○○路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敏政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簡字第75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3年2月11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基於賭博及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自105年5月23日13時起,在新北市○○區○○路00巷0號居處,經營俗稱地下香港六合彩、今彩539之賭博,供不特定賭客下單簽注香港六合彩及臺灣今彩539,與其對賭財物。賭博方式係以核對當期之港組六合彩、臺灣今彩539之中獎號碼作為兌獎依據,由賭客以簽注1至49號不等之數字,選定2個號碼為「二星」、選定3個號碼為「三星」,再以賭客所圈選之號碼核對開獎之港組六合彩、臺灣今彩539中獎號碼決定輸贏;簽注金每注均為新臺幣(下同)75元,並將簽注金交予林敏政,再以所簽選之號碼核對當期香港六合彩、臺灣今彩539所開出之號碼決定輸贏,倘賭客簽中上開「二星」號碼,可取得彩金5,600元、5,300元,簽中上開「三星」號碼,則別取得彩金5萬6,000元;如未簽中,則所繳簽注賭金歸綽號林敏政所有。嗣於105年5月23日16時30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今彩539簽單6張、香港六合彩簽單1張、539開獎單對照表2張及現金28,000元,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清單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今彩539簽單6張、香港六合彩簽單1張、539開獎單對照表2張、現金28,000元及現場照片3張扣案可佐,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嫌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同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嫌。被告自105年5月23日1時起至同日16時30分止,先後多次為前開之犯行,是於密集之時間、地點,持續侵害同一法益,且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其行為具有反覆、持續之性質,在刑法之評價上應僅成立一罪,請依集合犯論以一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處斷。扣案之今彩539簽單6張、香港六合彩簽單1張、539開獎單對照表2張,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檢察官王聖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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