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9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黃國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曹美金 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93,893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民事庭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書記官林長貴附表:
┌──┬──────────┬────┬────┬────────┐│編號│土地│面積│公告現值│訴訟標的價額│││(連江縣南竿福沃段)│(㎡)│(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36地號│40.07│2,100元│84,147元│├──┼──────────┼────┼────┼────────┤│2│44-4地號│34.6│2,100元│72,660元│├──┼──────────┼────┼────┼────────┤│3│123-4地號│1017.66│2,100元│2,137,086元│├──┴──────────┴────┴────┴────────┤│訴訟標的價額合計:2,293,8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