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0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黃國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其達 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51,093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民事庭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書記官林長貴附表:
┌──┬──────────┬────┬────┬────────┐│編號│土地│請求確認│公告現值│訴訟標的價額│││(連江縣南竿福沃段)│面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41-1地號│3.48│2,100元│7,308元│├──┼──────────┼────┼────┼────────┤│2│44-6地號│98.34│2,100元│206,514元│├──┼──────────┼────┼────┼────────┤│3│123-6地號│1.35│2,100元│2,835元│├──┼──────────┼────┼────┼────────┤│4│128地號│921.16│2,100元│1,934,436元│├──┴──────────┴────┴────┴────────┤│訴訟標的價額合計:2,151,0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