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即被告陳世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收受贓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執聲沒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件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世政因收受贓物案件(聲請書誤載為違反森林法案件,應予更正),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7年7月9日確定,於108年7月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如附件(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六大隊責付保管單)所示之物,係被告犯罪所得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及刑法第38條之
1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於103年間因收受贓物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下稱南投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4337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7年7月9日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07年7月
9日起至108年7月8日止,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復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南投地檢署107年度緩字第504號執行卷宗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件所示之物,為被告犯罪所得,且曾為其所實際支
配,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中供述明確(分見警卷第2至3頁;偵卷第5頁),復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六大隊責付保管單、帳冊資料各1紙及現場暨扣案物照片14張在卷可參,是聲請人就前開扣案物品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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