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4973號債權人冠鼎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冠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德利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
㈡債務人陳德利(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書記官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