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花原簡字第1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花原簡字第1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花原簡字第121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秋蓮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6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郭秋蓮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郭秋蓮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先後以「沒根沒地的爛女人一個」、「不要臉」、「沒禮貌的爛媳婦一個」、「像狗一樣、哈巴狗一樣」、「幹你娘咧」、「爛嘴巴」、「白目」等語侮辱告訴人 劉恩慈 ,係於密接之時、地實施,所侵害之法益同一,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故屬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理性溝通,僅因認告訴人對其不禮貌,一時無法控制情緒,任意以一連串與討論標會之事無關之侮辱性言詞辱罵告訴人,實無可取,惟念其行為雖造成告訴人之不快,然對於告訴人名譽造成之干擾及危害程度尚屬輕微,又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並非全無悔意,兼衡其雖表示有意與告訴人調解,然告訴人表示於偵查中已給予被告機會,並無再行調解之意願(見本院卷第8頁公務電話記錄),暨被告於警詢時自述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清潔工作、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鳳警偵字第0000000000刑案偵查卷第7頁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孟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黃柏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書記官李宜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612號被告郭秋蓮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秋蓮於民國108年1月5日15時30分許,在花蓮縣○○鄉○○村○○00○0號門外鐵棚下之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處所,因與劉恩慈因與討論標會之事發生口角爭執,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接續出言辱罵劉恩慈「沒根沒地的爛女人一個」、「不要臉」、「沒禮貌的爛媳婦一個」、「像狗一樣、哈巴狗一樣」、「幹你娘咧」、「爛嘴巴」、「白目」等語,足使劉恩慈之人格評價遭受貶損。
二、案經劉恩慈訴由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郭秋蓮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及證人劉恩慈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證、證人金奕成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現場錄影光碟1片及對話譯文4份在卷供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郭秋蓮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臺上第3295號、71年臺上字第2837號判例要旨參照)。查被告上開犯罪事實係在同一地點、密切時間內,對告訴人接續出言辱罵「沒根沒地的爛女人一個」、「不要臉」、「沒禮貌的爛媳婦一個」、「像狗一樣、哈巴狗一樣」、「幹你娘咧」、「爛嘴巴」、「白目」等語,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評價為包括一罪,均請論以接續犯。請審酌被告不思循理性方法解決紛爭,僅因與告訴人口角爭執,為逞一時之快,率在不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公開場所,以粗鄙言詞發洩不滿,公然侮辱告訴人,缺乏尊重他人名譽之法治觀念,然念及被告業已坦承犯行,態度尚佳,被告行為雖有不法,兼衡其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罪之動機,損害尚屬輕微,惡性亦非甚鉅,僅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請審酌被告犯罪時所受刺激、動機、目的、手段,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依法量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檢察官劉孟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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