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97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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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9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972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王景岷王景民 債務人 黃雅玲
一、債務人王景岷即王景民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雅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王景岷即王景民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叁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王景岷即王景民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伍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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