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46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8年重訴字第46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仟叁佰壹拾陸萬零柒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拾捌萬柒仟捌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書記官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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