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50號原告庚○○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 律師複代理人 李美寬 律師
許富雄 律師訴訟代理人 賴錫卿 律師被告成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甲○○
己○○乙○○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及理由中關於「被告 王義聰 」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陳靜茹法官莊書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書記官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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