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716號原告 梁坤運 上列原告與被告宸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