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除字第652號聲請人峰亨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清 和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1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0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書記官林瓐姍┌─────────────────────────────────────┐│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65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板橋接雲寺│板信商業銀│102年12月26│30,000元│GM0000000│無│││ 楊訓忠 │行板橋分│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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