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216號債權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法院應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其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而決定應否核發支付命令,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有瑕疵時,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上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乙○○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9年2月25日函請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釋明本件請求依據,並提出警察局報案證明相關文件及陳明債人正確姓名,惟聲請人僅於99年3月5日具狀陳報聲請人公司之汽車肇事查案單,迄今仍未補正警察局報案證明文件,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