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交抗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交抗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抗字第582號抗告人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代表人 劉育麟 受處分人甲○○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211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裁定認事、用法均無違誤,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裁定之理由及證據(如附件)。
二、抗告意旨如附件抗告書所載。
三、經查:受處分人甲○○酒後駕駛重型機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依法即僅能吊扣其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受處分人無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時,不得吊扣其小型車駕駛執照等情,業經原裁定敘明甚詳。抗告意旨主張:受處分人僅領有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其於違規行為時,係以其領有之駕駛執照行駛公路,自應以其領有之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為吊扣處分云云,並無理由。本件抗告,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6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凃裕斗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書記官吳華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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