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161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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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16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16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對人即債務人 于承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叁佰零陸元,及(一)其中本金新臺幣叁萬肆仟叁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二)其中新臺幣玖仟陸佰貳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