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小字第624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湖小字第624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黃茂誠

被告 劉正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6,096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並以連續收取9期(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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