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4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0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崇原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執聲付字第15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崇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崇原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663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於98年3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102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2月1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彭政章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藝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