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4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0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重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執聲付字第15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重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475號聲請減刑為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及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於95年12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黃惠敏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