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40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0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志民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等案件,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304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於民國99年10月24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2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署民國102年12月1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准 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劉興浪法官陳志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