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0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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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4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0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紀安禧聲請人因上列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年執聲付字第15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紀安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紀安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重訴字第42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639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下同)101年11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
102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2月1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許永煌法官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