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766號聲請人 蔡瓔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耀文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載到期日,請 陳明 提示日。
二、請陳明利息請求利率為何。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766號聲請人 蔡瓔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耀文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載到期日,請 陳明 提示日。
二、請陳明利息請求利率為何。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