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730號聲請人 蔡如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宥辰林炳傑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相對人姓名究為「林炳傑」抑或「 林鈵傑 」,如有錯誤,並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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