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28號附民原告 廖淑芬 附民被告 陳明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45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洪士傑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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