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聲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淑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月華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時
雖曾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但其並未於聲請狀內
載明(其因受讓債權對相對人尚有多少債權金額即)標的之金額
,使本院無法核定聲請人究應繳納多少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證據及陳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即聲請
人主張對相對人之債權金額究竟尚有多少),並以其主張標的金
額自行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繳納差額聲請費,如未依
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潘建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