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聲字第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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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聲字第83號
聲 請 人 洪伯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麗紋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二、主張相對人積欠租金期間之有效租約影本或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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