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648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6481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8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6481號聲請人龍馬成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少帆 相對人 林斌能 相對人 廖御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裁定之本票正本一紙。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