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44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44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44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廖志銘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杜雲昇 (原名 杜祖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伍佰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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