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99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俊瑋上列被告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執聲付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俊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俊瑋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5年8月,在監獄執行中,於102年9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依刑法第96條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先後經本院99年訴字第475號判決、99年訴字第22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1年2月、1年2月、1年2月及1年2月,嗣因本院100年聲字第30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8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又受刑人自100年2月18日入監執行、101年8月27日入自強外役監,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2年9月1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原為105年2月10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10月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9月1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各1份在卷足憑。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志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書記官唐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