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74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香梅
王柏松 上列當事人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69,029元,應繳裁判費為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呂明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書記官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