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59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2年7月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4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2年6月27日至132年6月26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92年6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息2.485%採機動利率計算,其借款期限為自92年7月3日起至112年7月3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分240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及20%(逾期六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5年12月1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740,888元及自95年12月16日起按年息3.005%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等,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吳金寶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附表:96年度拍字第5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新城鄉│ 嘉南 ││622之3│建│││84│全部│甲○○│├──┼───┼────┼───┼───┼────┼─┼──┼──┼────┼─────┼────┤│002│花蓮縣│新城鄉│嘉南││622之8│建│││74│16分之2│甲○○│└──┴───┴────┴───┴───┴────┴─┴──┴──┴────┴─────┴────┘┌─────────────────────────────────────────────────────┐│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59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權利│所有││││││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權人│││││││││及用途│││範圍││├──┼───┼─────┼────┼────┼─────┼───┼───┼───┼────┼───┼───┤│001│308│花蓮縣新城│嘉南段62│住家用、│一層47.37│124.94││陽台5.│平方公尺│全部│甲○○│○○○鄉○○路12│2之3地號│鋼筋混凝│二層47.37│││00│││││││5巷27號││土造三層│三層28.09││││││││││││樓│門廊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