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55號原告乙○○被告台南縣東山鄉公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向本院對被告提起民事訴訟,惟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3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3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美美
法官陳淑勤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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