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56號聲請人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陳麗美 於民國(下同)84年8月4日以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76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4年8月3日至114年8月2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陳麗美於89年6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2,30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利率4.388%之計算,其借款期限為自89年6月
12日起至104年6月12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分180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及20%(逾期六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案外人陳麗美自95年9月2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2,05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如附表所示三),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案外人陳麗美於92年8月29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予相對人甲○○,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吳金寶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附表一:96年度拍字第5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花蓮市│明義││1144│建│││349│千分之18│甲○○│├──┼───┼────┼───┼───┼────┼─┼──┼──┼────┼─────┼────┤│002│花蓮縣│花蓮市│明義││1145│建│││348│千分之18│甲○○│├──┼───┼────┼───┼───┼────┼─┼──┼──┼────┼─────┼────┤│003│花蓮縣│花蓮市│明義││1145之1│建│││6│千分之18│甲○○│└──┴───┴────┴───┴───┴────┴─┴──┴──┴────┴─────┴────┘┌─────────────────────────────────────────────────────┐│附表(建物)二︰96年度拍字第56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權利│所有││││││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權人│││││││││及用途│││範圍││├──┼───┼─────┼────┼────┼─────┼───┼───┼───┼────┼───┼───┤│001│1485│花蓮市○○○○○段11│住家用、│四層69.89│69.89││陽台14│平方公尺│全部│甲○○││││街136號4樓│44、1145│鋼筋混凝││││.48│││││││7號│地號│土造九層│││││││││││││樓││││││││└──┴───┴─────┴────┴────┴─────┴───┴───┴───┴────┴───┴───┘共同使用部分:明義段1511建號、面積:903.78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萬分之174┌──────────────────────────────────────────┐│附表三:96年度拍字第56號││(自違約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廿計付違約金)│├──┬───────┬───────────┬───────┬───────────┤│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起算日│││(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百分比)│(起至清償日止)│││││││├──┼───────┼───────────┼───────┼───────────┤│001│2,050,000元│95年9月20日│4.388│9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