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134號聲請人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台中市分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瑩瑀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參照)。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通知限期補正。
二、補正相對人已解散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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