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9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之1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237號、96年度毒偵字第13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壹肆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叁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驗後淨重0.14公克;空包裝重0.34公克)經送鑑後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此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1份(96年4月14日調科壹字第09623033
670號)在卷可稽,確係違禁物無訛,依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萬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