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6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6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65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胡竣凱胡錦樹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胡竣凱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胡錦樹之遺產範圍內給付聲請人新臺幣 陸萬 伍仟 肆佰 肆拾伍元,及其中伍萬陸仟參佰壹拾參元自民國95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案外人(即被繼承人)胡錦樹於民國92年9月23日起向聲請人請領並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條款規定,相對人等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案外人(即被繼承人)胡錦樹共消費新臺幣56,313元未按期給付,加計年費、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65,445元,雖屢經催討,相對人等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並迅賜對相對人等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惟原案外人(即被繼承人)胡錦樹已死亡,依民法規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應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故被繼承人之債權債務關係應由繼承人胡竣凱繼承,並依法就繼承遺產部份負償還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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