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17號聲請人 吳正然 相對人財團法人良顯堂社會福利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良顯堂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第一頁第四列關於「游守中文化」之記載,應更正為「良顯堂社會福利」。
原裁定原本、正本第二頁第八列關於「第八次」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三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玉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書記官潘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