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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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7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佩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所為109年度訴字第3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佩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於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7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業於民國10
9年5月6日送達與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謝佩樺,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上訴人不服上開第一審判決而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109年5月21日、22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僅稱不服判決,理由後補等語,有聲明上訴狀及其上之本院收狀戳章2份可稽,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理由書於本院,爰依前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藍建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