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9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7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12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6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書記官李佳靜┌─────────────────────────────────────┐│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9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欣吉立企業│兆豐國際商│96年7月25日│152,830元│0000000││││有限公司汪│業銀行土城│││││││照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