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0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0046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務人 許秀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佰零伍萬捌仟伍佰壹拾貳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捌仟肆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收取九個月為限;㈡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肆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收取九個月為限;㈢新臺幣參佰參拾陸萬參仟壹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收取九個月為限;㈣新臺幣伍拾伍萬伍仟伍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零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收取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