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保險小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保險小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紅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保險小上字第5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紅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本院臺中簡易庭98年中保險小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依其上訴意旨足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9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以:㈠上訴人於民國(下同)82年10月20日以要保人身份投保 林碧枝 參加被上訴人公司「臺壽歲歲長泰還本終身壽險」,契約紅利係以「利差紅利」+「死差紅利」之和,其中此二項紅利均不得為負值,並自投保日起每三年計算一次紅利給付。97年10月19日為保單紅利領取日,依被上訴人97年10月30日送交之紅利計算表,參照前揭契約約定,本保單97年10月19日上訴人應領取紅利為新臺幣(下同)8,930元。被上訴人引用財政部台財保字第0910072808號函規定,自92年度起,凡保險單紅利的計算,依財政部80年12月31日台財保第000000000號函之紅利計算公式之有效契約及新契約,其當年度死差損益與利差損益得相互抵用,且契約附件說明三亦約定「…爾後財政部變更保單紅利之規定時,上述紅利計算公式將配合調整」,拒絕支付前揭上訴人應領回紅利8,930元。㈡被上訴人固於91年12月18日取得變更紅利給付權利正當性,但94年10月19日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紅利,並未告知紅利給付條件已修訂。97年10月19日三年保險期滿,上訴人依契約規定應領紅利而未領,上訴人於97年10月22日查詢為何無紅利可領,被上訴人於97年10月30日寄送13、14、15保單之年度之保單紅利試算表通知上訴人,並於試算表加註財政部91年12月18日財政部台財保第0000000000號函釋,拒絕給付13、14、15保單之年度之保單紅利。6年多時間被上訴人未為來通知,直至上訴人查詢才為通知。原判決認為保險契約已約定,若將來財政部變更保單紅利規定時,上述紅利計算公式將配合調整。被上訴人依此函釋調整契約之紅利計算方式,即生法律上效果,保險契約無需另行增修。但此有悖保險契約第27條規定,「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要保人書面申請及本公司同意,在保險單批註欄批註後,不生效力」。是被上訴人變更保單紅利之計算公式,未依法定程序完成契約修訂,不生效力。依財政部91年12月18日台財保字第0910072808號函釋,「自92年保單年度起,凡保險單紅利的計算係適用本部80年12月31日台財保第000000000號函規定之紅利計算公式之有效契約及新契約,其當年度死差損益與利差損益得相互抵用。上述因互抵而減少之紅利金額,應轉增提列為長期有效契約之責任準備金。」然此「死差損益」與「利差損益」係指損益部份,損益有正值或負值,與系爭保險契約所稱之「死差紅利」與「利差紅利」係指紅利部分,而紅利只有正值,兩者顯不相同,紅利變更為損益,已超出一般被保險人之可預見性。況本件保單紅利給付條件之變更,對上訴人而言,係「不利益」事項,若無保險法第62條所列事由,舉重以明輕,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應負有通知義務。系爭紅利之給付時間是95年10月20日至97年10月19日,被上訴人於97年10月30日始通知上訴人第13、14、15保單年度之保單紅利試算表不給付紅利,此通知能否溯及既往?被上訴人於91年12月取得紅利變更權利,6年後主張紅利權利,是否已逾民法第126條規定之紅利時效5年?㈢被上訴人於97年10月19日前並未通知上訴人紅利給付條件已修訂,且未於保單批註欄批註,自不生效力。上訴人依原契約紅利給付條件,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系爭紅利8,930元,洵屬有據,原審為上訴人敗訴判決,實有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款當然違背法令情形,爰求為判決:⑴原判決廢棄。⑵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8,930元及自民國97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⑶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三、查上訴人於82年10月20日以自身為要保人,其妻林碧枝為被保險人,向被上訴人投保「臺壽歲歲長泰還本終身壽險」,保額為80萬元。關於保單紅利之計算計算給付,依係爭保險契約第21條第1項約定,「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規定於每一保單年度終了,以本保險單計算保險費所採用之預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六)及預定死亡率(臺灣壽險業第三四經驗生命表之死亡率之百分之九十)為基礎,按當時財政部核定之應分配保單紅利計算公式(如附件)計算保單紅利。」依前開附件所載之保單紅利計算公式,「當年度之保單紅利係利差紅利及死差紅利二項之和:㈠利差紅利-以「該保單年度臺灣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與中央信託局四家行庫局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利率計算之平均值與計算保險費之預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六)之差」乘以「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㈡死差紅利-以「計算保險費之預定死亡率與經財政部核准適用於該年度的業界實際經驗死亡率之差」乘以「該保單年度一般身故保險金與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差」計算。說明:
1.當年度利差紅利及死差紅利均不得為負值。2.上述保單紅利分配計算公式,係奉財政部80.12.31台財保第000000000號函核定,爾後財政部變更保單紅利之規定時,上述紅利計算公式將配合調整。」是依前揭系爭保險契約約定,保單紅利係按「當時」財政部核定之應分配保單紅利計算公式計算;當年度利差紅利及死差紅利均不得為負值;上述保單紅利分配計算公式,係奉財政部80.12.31台財保第000000000號函核定,爾後財政部變更保單紅利之規定時,上述紅利計算公式將配合調整。此為兩造所不爭。則保單紅利之計算公式將於財政部變更保單紅利規定時,配合調整。上訴人於投保時已與被上訴人約定,保單紅利每三年給付一次,上訴人自82年10月20日投保後,迄94年10月20日,已領四次共十二年之保單紅利,因每年之市場平均利率及年度死亡率均不相同,故上訴人每次領取至金額亦均不同,不待通知,皆由被上訴人按「當時」財政部80.12.31台財保第000000000號函核定之應分配保單紅利計算公式計算保單紅利予上訴人。迄91年,市場利率反向走低,過去有利差益之情形轉變為利差損,此不利於保險業經營,為顧全保險公司清償能力與保戶權益維護之衡平,財政部乃於91年12月18日台財保字第0910072808號函核定「自92保單年度起,凡保險單紅利的計算係適用本部80年12月31日台財保第000000000號函規定之紅利計算公式之有效契約及新契約,其當年度死差損益與利差損益得互相抵用。上述因互抵而減少之紅利金額,應轉增提列為長期有效契約之責任準備金。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依該函釋:「⑴財政部既已變更保單紅利之規定,營保險業之被上訴人即須配合調整保單紅利分配計算公式。⑵之前當年度利差紅利及死差紅利均不得為負值,已變更為當年度死差損益與利差損益得互相抵用。」按企業經營本即有風險,有盈餘,有時亦有虧損,有盈餘始有紅利可得分配。本件訂約時,除市場利率持續走高外,死亡率亦不斷下降,故約定當年度利差紅利及死差紅利均不得為負值,以保障保戶權益。惟至91年,市場利率持續下滑,利差益變成利差損,殊無利差紅利可言,保險公司在利差損之情形下,如仍強制其給付死差益,則將產生不合理,不公平情形,保險業者亦將喪失清償能力,損及保戶整體權益,是保險公司自92年度起依財政部91年12月18日台財保字第0910072808號函規定,死差損益與利差損益得互相抵用,有盈餘,即有紅利,才分配予保戶。此所謂「得」互相抵用,即授予與保險業者裁量權,視其營業狀況而定,而非一定要抵用。亦非一定不得抵用。被上訴人計給上訴人92年至94年之保單紅利係按財政部變更保單紅利計算前之規定計算,自95年度起則按財政部91年12月18日台財保字第0910072808號函規定,將死差損益與利差損益互相抵用,以計算保單紅利,此為被上訴人裁量權之考量。依卷附之試算表,上訴人13、14、15保單之年度死差損益與利差損益相抵後,紅利均為零,即保單年度末無紅利可領。
四、被上訴人依系爭保險契約約定及主管機關財政部「當下」91年12月18日台財保字第0910072808號函核定之保單紅利計算規定,核算上訴人94年10月20日起至97年10月19日止,13、
14、15保單之年度紅利、死差損益與利差紅利相抵後為零,並無違誤。本件係保單紅利計算公式是調整,並非契約內容之變更,自無庸經上訴人之同意,亦不必於保單批註欄批註。保險法並未規定或系爭保險契約並未約定保單紅利計算公式之調整,須告知上訴人,是被上訴人無告知義務。上訴人依財政部新核定之保單紅利規定,其13、14、15保單之年度並無紅利可得分配,對被上訴人既無紅利請求權,自無民法第126條五年短期消滅時效之適用問題。
五、上訴人主張本件保單紅利計算公式之調整,被上訴人未告知上訴人,未完成法定程序,不生效力,其死差損益與利差損益不得相抵,仍應依財政部80年12月31日台財保第000000000號函核定之保單紅利計算公式計算,給付系爭8,930元紅利予上訴人,依前述,原判決並無何違背法令,其上訴顯無理由,爰依首揭法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9第2款、第436條之32第1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陳秋月法官周靜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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