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34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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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3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134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辛阿再上列被告因毀損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9024號),本院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辛阿再被訴毀損文書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被告辛阿再被訴毀損文書部分之公訴意旨如附件(竊盜部分另行審結)。
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
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涉刑法第352條毀損文書罪嫌,依同法第35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經查:公訴意旨認本件被害人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然該公司未曾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規定,由董事長代表公司提出毀損文書之告訴,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236條之1前段委任代理人行之,檢察官就上開未經告訴之毀損文書犯罪事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顯不合刑法第357條前段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書記官莊何江